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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自然科研系列专业技术资格
申报评审标准条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7号)和《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皖办发〔2017〕59 号)精神,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全省自然科学研究人员的能力和水平,激发科技人才的创新创业活力,培养造就一支高水平科技人才队伍,建立有利于科技人才潜心研究和创新的评价制度,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 本标准条件适用于全省从事自然科学基础研究、科技开发与成果转化、科技情报咨询、科技管理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自然科学研究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名称为研究员、副研究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名称为助理研究员;初级专业技术资格名称为研究实习员。
第二章 评价方法方式
第四条 坚持把品德放在专业技术人才评价的首位,重点考察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道德。用人单位应通过诚信审核、个人述职、考核测评、民意调查等方式全面考察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倡导科学精神,强化社会责任,坚守道德底线。
第五条 采取会议评审或面试答辩与会议评审相结合的方法,对适用本标准条件的人员进行评价。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表明其具备承担相应岗位工作的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六条 对不同类别人才采取不同的评价方式和评价内容,合理把握定性与定量评价标准。基础研究人才以同行学术评价为主,注重评价其原创提出和解决重大科学问题能力、成果的科学价值、学术水平和影响等;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人才突出市场和社会评价,注重评价其技术创新与集成能力、取得的自主知识产权和重大技术突破、成果转化及对产业发展的实际贡献等;科技管理服务人才注重同行和服务对象认可,重点评价其工作绩效。
第三章 申报资格条件
第七条 专业技术人员应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祖国,遵纪守法,钻研业务,恪守科学道德准则,诚实守信,追求真理,崇尚创新。任期内年度考核或任期考核达到合格以上等次。
第八条 申报研究员应取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硕士学位)和副研究员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本专业科研工作满5年(其中,实行聘任制的单位需受聘担任副研究员职务满5年,下同)。
申报副研究员应取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硕士学位)和助理研究员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本专业科研工作满5年;或取得博士学位和助理研究员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本专业科研工作满2年。
申报助理研究员应取得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和研究实习员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本专业科研工作满5年;或取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研究实习员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本专业科研工作满4年;或取得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历和研究实习员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本专业科研工作满3年。
第九条 在现任专业技术职务期内,按照《安徽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意见》(皖人发〔2001〕30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实际专业技术工作需要,须参加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并达到规定的要求。
第十条 申报研究员和破格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参加面试答辩,成绩合格者方能提交高评会评审。
第十一条 任职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申报:
(一)受党纪、行政处分期限未满的。
(二)以印发考核结果的文件为准,发文当年如果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不得申报职称。
(三)年度考核有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次的,扣除当年度任职年限,其余任职年限累计计算达不到申报资格条件的;
(四)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申报人实行“一票否决制”,取消其申报资格;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予以撤销,提请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且5年内不得再申报职称。
第四章 评审条件
第十二条 研究员条件
(一)理论水平及能力条件
精通本研究领域的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深厚的学术造诣,是本研究领域的学术带头人;能分析国内外本研究领域及相关领域的发展趋势并提出研究方向,具有开拓新的研究领域和选定开创性研究课题的能力,形成本研究领域优势;能够承担和完成国家或省(部)级重大研究或攻关项目,在确定研究思路、制定研究方案、解决关键技术、撰写研究报告方面均能起到主持人的作用;原创提出和解决重大科学问题,取得具有国内领先水平的科研成果,或获得重要成果的自主知识产权,或在科技成果应用研究、开发转化和科技服务上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或在科技战略咨询、科技服务方面成绩突出、业内享有很高声誉;或科研管理中思路清晰,项目管理规范,参谋服务意识强,工作业绩突出;具有指导、培养副高级及以下研究人员或研究生的能力[提供用人单位(学术委员会)或同行专家(正高,2名)评价材料,下同]。
(二)业绩条件
1. 从事基础研究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二、三类科学研究项目2项,或参加一类科学研究项目(前3名)1项。且1个以上项目实施完成并通过项目主管部门验收(以项目合同书、成果证书或项目验收材料为准,下同)。
(2)获国家级科技奖二等奖以上(以奖励证书为准,下同);或省(部)级科技奖一等奖(前5名)、二等奖(前3名)1项;或获省(部)级科技奖三等奖(前3名)2项。
(3)主持完成横向委托项目3项以上,且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累计达到300万元(应提供项目合同书、委托方验收材料和到账证明)。
(4)作为主研人员(前3名)选育通过国家登记或鉴(认、审)定的动物新品种、新农药、新兽药、新肥料、新饲料证、林木良种1项(知识产权均需正式颁布、授权或使用,下同),或选育通过国家审定主要农作物品种2个;或选育通过国家鉴定的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省级审(鉴、认)定的农作物品种、林木良种3个;或作为主研人员(前3名)取得本条款知识产权1项以上,转让、许可费用已累计300万元(以知识产权转让或许可证明为准,下同)。
(5)从事新药研发工作,作为主研人员(前3名)或接受委托主持药学、药理、毒理或临床研究的人员获新药临床研究批件或新药证书1件;或完成1项新药临床前研究并在“药物临床试验登记与信息公示平台”备案成功。
(6)参与制定(修订)国家标准(前3名)或主持编制省级(行业)标准1项,并颁布实施。
2. 从事技术开发人员,开发本人获国家级、省(部)级科技奖(前5名)项目或发明专利,并在科技成果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起主要作用,且其转让、许可费用已累计500万元(以转让或许可证明为准,并提供到账证明,下同)。
3. 从事成果转化人员,主持实施科技成果转化10项,并在科技成果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等工作中起重要作用,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作价投资累计金额1000万元(应提供转让许可或作价投资相关证明、5项科技成果第一完成人评价材料、转化情况报告)。
4. 从事科技情报咨询人员,完成并验收合格的三类以上科研项目2项(前3名),或四类以上科研项目4项(前2名)(应提供3个以上市厅级以上用户应用情况的证明,下同);或在服务宏观决策方面有较大影响力,在咨询研究的理论方面取得具有重要影响的原创性成果,撰写具有较高影响力的研究报告,或咨询报告被国家宏观决策部门采纳。
5. 从事科研管理人员,为本单位争取到三类以上科研项目10项,有效地组织实施,并使以上项目获得省(部)级二等奖以上科研成果奖励2项,且本人获省(部)级三等奖1项(应提供用人单位的评价材料、本人科研管理绩效材料等,下同)。
6. 从事科技服务人员,主持促进技术交易累计100项以上且技术合同成交额1亿元;或孵化器专职人员主持孵化毕业科技企业5家且累计产值1亿元;或作为主要发起人在我省发动设立科技创业投资基金5支且投资项目数不少于10个(应提供主管部门和5名服务对象出具的评价材料,下同)。
(三)论文著作条件
1. 从事基础研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sci、scie、ei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或在cscd核心期刊、中文核心期刊、中国科技核心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4篇(应提供引文检索证明或期刊原件,下同)。
(2)作为主要作者公开出版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专著或译著1部(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5万字并标注)。
2. 从事技术开发、成果转化、科技情报咨询、科研管理、科技服务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sci、scie、ei、cscd核心期刊、中文核心期刊、中国科技核心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
(2)作为主要作者公开出版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专著或译著1部(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2万字并标注)。
第十三条 副研究员条件
(一)理论水平及能力条件
具有本研究领域丰富的学术积累和科研经验,具有本研究领域系统而坚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是本研究领域的学术骨干;掌握本研究领域的发展趋势和研究方向,具有选定课题、指导和组织课题研究的能力;能够承担和完成省部级以上重点科研项目,并组织和指导课题组制定可行的研究方案,提出有效的技术路线;或取得省内领先水平的科研成果,获得重大成果的自主知识产权;或在科技成果应用开发、科技服务上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或在科技战略咨询、科技服务方面成绩明显、行业内有较大影响;或在科研管理中项目管理规范,参谋服务意识较强,工作业绩较为突出;具有指导、培养中初级研究人员或研究生的能力。
(二)业绩条件
1. 从事基础研究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四类以上科学研究项目或参加三类以上科学研究项目(前5名)1项。项目须实施完成并通过验收。
(2)获国家级科技奖或省部级一、二等奖1项;或省(部)级科技三等奖2项。
(3)作为主研人员(前3名)参加并完成横向科研项目3项以上,且项目到账经费累计200万元。
(4)作为主研人员(前5名)选育通过国家登记或鉴(认、审)定的动物新品种、新农药、新兽药、新肥料、新饲料证、林木良种1项,或选育通过国家鉴定的农作物新品种、省级审(鉴、认)定的作物品种、林木良种2个;或作为主研人员(前5名)取得本条款知识产权1项以上,转让、许可费用已累计200万元。
(5)从事新药研发工作,作为主研人员(前6名)或接受委托参与(前3名)药学、药理、毒理或临床研究的人员获新药临床研究批件或新药证书1件;或完成1项新药临床前研究并在“药物临床试验登记与信息公示平台”备案成功。
(6)参加制定(修订)国家标准(前5名)、行业标准或地区标准(前3名)1项,并颁布实施。
2. 从事技术开发人员,开发获政府科技奖(前5名)项目或发明专利,并在科技成果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中起主要作用,且其转让、许可费用已累计300万元。
3. 从事成果转化人员,参与(前2名)实施科技成果转化5项,并在科技成果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等工作中起重要作用,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作价投资累计金额500万元。
4. 从事科技情报咨询人员,完成并验收合格的四类以上科研项目3项(前3名);或在科技咨询研究方面取得具有较大影响的学术成果,撰写较高水平的咨询报告,或咨询报告被省级以上宏观决策部门采纳。
5. 从事科研管理人员,为本单位争取到省(部)级和市(厅)级科研项目10项,有效地组织实施,并使该项目单位获得省(部)级科技奖三等奖以上科研成果奖励2项。
6. 从事科技服务人员,主持促进技术交易累计30项且技术合同成交额3000万元;或孵化器专职人员主持孵化毕业科技企业3家且累计产值3000万元;或作为主要发起人在我省发动设立科技创业投资基金3支且投资项目数不少于5个。
(三)论文著作条件
1. 从事基础研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sci、scie、ei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或在cscd核心期刊、中文核心期刊、中国科技核心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
(2)作为主要作者公开出版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专著或译著1部(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2万字并标注)。
2. 从事技术开发、成果转化、科技情报咨询、科研管理、科技服务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
(2)作为主要作者公开出版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专著或译著1部。
第十四条 助理研究员条件
(一)理论水平及能力条件
掌握本学科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熟练的专业技能和操作能力,了解本学科的现状和动态;熟悉科研工作的全过程,在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指导下参加科研项目研究,完成任务较好;能独立承担和完成重大科研项目中的子课题或一般研究课题,提出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能解决学术技术或实验技术问题,或参与取得科研成果并推广应用,或从事科技服务,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业绩条件
1. 作为基础研究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政府科技奖1项;
(2)参加五类以上科学研究项目1项,并取得阶段性成果。
(3)获得1项发明专利;
(4)参加选育通过国家或省级审(鉴、认)定的新品种、新农药、新兽药、新肥料、新饲料、林木良种1项。
(5)从事新药研发工作,作为参与研究人员获新药临床研究批件或新药证书1件,或参与完成1项新药临床前研究并在“药物临床试验登记与信息公示平台”备案成功。
(6)参与制定(修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区标准1项,并颁布实施。
2. 从事技术开发人员,开发获政府科技奖项目或发明专利,并在科技成果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起主要作用,且其转让、许可费用已累计50万元。
3. 从事成果转化人员,参与实施科技成果转化3项。
4. 从事科技情报咨询人员,完成并验收合格的五类以上科研项目3项;或在科技咨询研究方面,形成一定水平的咨询报告并被采纳,取得一定的社会效益。
5. 从事科研管理人员,参与申报及实施省(部)级和市(厅)级科研项目3项。
6. 从事科技服务人员,主持促进技术交易累计10项且技术合同成交额300万元;或孵化器专职人员参加(前3名)孵化毕业科技企业2家且累计产值1000万元;或作为主要发起人在我省发动设立科技创业投资基金1支且投资项目数不少于3个;或从事科技公共服务4年以上,工作业绩明显。
(三)论文著作条件
1. 从事基础研究人员,在专业学术刊物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
2. 从事技术开发、成果转化、科技情报咨询、科研管理、科技服务人员,在专业学术刊物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
第五章 破格条件
第十五条 在自然科研系列专业技术岗位上能力业绩突出,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可不受学历学位、资历等条件限制,直接申报本系列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继续教育可不作必备条件。
第十六条 研究员破格条件
符合研究员评审条件,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直接申报研究员。
1. 主持一类科学研究项目1项,项目须实施2年以上,并取得阶段性成果(以项目合同书、阶段进展报告为准,下同)。
2. 获国家级科技奖二等奖(前5名)以上,或省(部)级科技奖一等奖(前3名)。
3. 获得国家发明专利4项,且其发明专利转让或许可费用已累计2000万元。
4. 主持制定(修订)国家标准1项或省级(行业)标准3项,并颁布实施。
第十七条 副研究员破格条件
符合副研究员评审条件,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直接申报副研究员:
1. 主持二类科学研究项目1项,项目须实施2年以上,并取得阶段性成果。
2. 获国家级科技奖二等奖以上或省(部)级科技奖一等奖(前5名)、二等奖(前3名)。
3. 获得国家发明专利2项,且其发明专利转让或许可费用已累计500万元。
4. 主持制定(修订)省级或行业标准1项,并颁布实施。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须具备本标准条件第三章规定的“申报资格条件”,同时提供第四章规定的“评审条件”相关材料。判定是否具备申报资格条件和评审条件的依据是个人提供的各类有效材料(原件或经与原件对比验印认可的复印件、复制件等)。申报人的工作业绩条件、论文著作条件均从取得现任专业技术职务后开始计算。
第十九条 对国家教育部承认的正规院校全日制毕业生(专业对口或相近), 从事自然科学研究的,由相应职称管理权限人社部门或主管部门直接认定自然科研系列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其中具备博士研究生学历的,可初次认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第二十条 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先参加专业技术工作并取得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后取得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规定的学历学位,若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须从取得规定学历学位之日起,任满原岗位基本任职年限后方可晋升。
(二)本标准条件中“以上”均含本级。
(三)本标准条件中“学历学位”,是国家承认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历学位。其中从事科研管理服务人员相近学历学位须是管理或理工农医类。
(四)本标准条件中提到的科学研究项目分类见附表。
(五)“项目主持人”是指:在承担的科研项目中具有核心作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即项目总体技术设计人、项目主要技术开发承担人、项目总的组织管理者。“主研人员”是指在项目(课题)中承担主要工作或关键性工作,或解决关键问题的研究人员。
(六)“科研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事业单位科研管理岗位上工作,直接从事科技政策宣传、科研规划计划、科研项目(奖励)申报管理和科研成果转化工作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
第二十一条 本标准条件由省科技厅、省人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标准条件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施行。2005年发布的《安徽省自然科研系列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皖科人〔2005〕28号)同时废止。
附表
科学研究项目(课题)分类表
类别 |
自然科学研究 |
一类 |
1.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杰出、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 2.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重大研究计划、重点项目 3.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 4.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含原国家科技支撑计划、863、973计划) 5. 技术创新引导计划(须有研究开发任务及成果) 6. 基地与人才专项(须有研究开发任务及成果) |
二类 |
1.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青年基金、国际合作交流基金、联合基金、专项基金等项目 2.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含原国家科技支撑计划、863、973计划)课题(以项目下达文件为准) 3. 国家(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 |
三类 |
1.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含原国家科技支撑计划、863、973计划)子课题 2. 部委(不含科技部)重点科研项目 3. 省科技重大专项 4. 省重点研发计划 5. 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 |
四类 |
1. 省科技厅创新型省份建设专项、平台与人才专项、创新环境建设专项、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基金等(须有研究开发任务及成果) 2. 省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开放课题 3. 地市(厅)级科研专项 |
五类 |
1. 用人单位设立或立项的项目(研究经费2万元以上) 2. 委托类研发项目(研究经费5万元以上) |
注:分类表中未列举的科研项目分类由高评会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