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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市科学技术局 发布时间:2023-04-14 16:51 字号:

各县(区、园区)科技局(科经局、科创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淮北市“人才飞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抓好落实。

 

 

           中共淮北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淮北市科学技术局            淮北市财政局

2023412


淮北市“人才飞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创新驱动发展,强化人才支撑,破解领军人才难引进、高端人才难留住、核心成果难落地等难题,根据科技部《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国科发政〔2019313 号)、淮北市《关于加快集聚产业人才推动五群十链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淮办发〔20212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人才飞地为在淮北市行政区域外高端人才富集、科研机构众多的国内外城市,以科技成果转化、人才引进和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研发等为目的,建立的科研基地、研发中心、成果转化中心等研发机构和专家工作站等创新载体,开展招才引智工作,共享创新资源,提升我市科技创新能力。

第三条 本办法支持两种类型人才飞地

(一)研发机构类。支持企事业单位根据自身发展需求,单独或与其他企业、科研院所在海外和国内高端人才富集、科研机构众多的城市建立研发子公司或控股公司等,共建科研基地、研发中心、成果转化中心等研发机构,实现人才在外地,科研为淮北项目在外地,成果在淮北,促进高层次人才的引进以及成果的本地产业化。

(二)专家工作站类。支持企事业单位在高层次人才所在地设立专家工作站,为我市企事业单位提供战略咨询、技术指导、科研成果转化、新产品研发和招才引智等。

第二章  申报主体和条件

第四条 人才飞地的申报主体为在淮北市注册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第五条 研发机构申报人才飞地的条件:

(一)申报单位对研发机构拥有实际控制权,研发机构与申报单位在主营业务领域和研发方向上应具有一致性;

(二)研发机构应当具有稳定的经费来源,年度研发经费不低于 100 万元;

(三)研发机构办公和科研场地不少于 100 平方米,拥有自主研发、技术转移,成果转化活动必需的科研设备、实验(试验)条件及基础设施;

(四)具备能够对接合作的自有技术研发基础,拥有一定数量的当地专业研发人员。专业研发人员不少于5人,研发机构聘用的专业研发人员中,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须占总研发人员的50%以上;

(五)每年研究开发项目或课题不少于 2 个,在淮转化科技成果不少于1;

(六)申报时与不少于1家当地高校科研院所、知名企业签订产学研合作协议。

第六条 专家工作站申报人才飞地的条件:

(一)申报单位与不少于1家当地知名高校、科研院所、创新型企业、行业组织签署合作协议;

(二)申报单位须与专家签订 3 年以上聘用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三)专家每年为申报单位累计工作时间一般不少于2 个月;

(四)聘请的专家应取得博士学位或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

(五)专家每年能够为申报单位提供1 项以上新技术成果,解决 2 项以上技术难题。

第七条 同一企业申报人才飞地项目数量原则上限制在3个以下:超大型企业最多可申报3个,大型企业最多可申报2个,中小微型企业最多可申报1个。

第三章  遴选程序

第八条 市科技局发布申报通知。

第九条 各县区、开发区科技部门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申报,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后报市科技局。

第十条 市科技局组织相关领域的专家和有关部门进行论证,必要时进行实地考察。

第十一条市科技局根据论证和实地考察的结果确定人才飞地名单,并在市科技局网站或新闻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为 5 个工作日。公示结果有异议的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市科技局对异议信息进行核查和处理。

第十二条 人才飞地名单公示无异议后,由市科技局正式发文公布。

第四章  支持保障

第十三条 人才飞地管理期为 3 年。管理期满后,由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验收。验收结果分合格”“不合格两个等次。

第十四条 对被认定为人才飞地的研发机构,根据研发投入、科研成果产出、人才引进等情况综合评价,分别给予100 万、50 万、20 万元的一次性资助。资助资金分期拨付:认定后第二年拨付 50%;管理期满考核合格的,拨付剩余50%,考核不合格的,剩余50%不予拨付。

第十五条 专家工作站类人才飞地获批后每年考核一次,合格的每年给予5万元奖励,扶持期3年。

第十六条  人才飞地所需资金从市财政列支。

第十七条 市科技局建立健全监管制度,重点对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使用安全。承建单位要严格执行相关资金管理规定,对经费专款专用,强化监督,提高经费使用效率。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人才飞地建设实行动态管理,实行责任追究机制,审查工作贯穿始终,对申报和管理期内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骗取奖励资金行为,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九条 人才飞地的建设和管理坚持政府引导、企业主导、市场化运作的原则。承建单位出现重大经营情况变动时,须向市科技局及时报告,并依法依规妥善处置已拨市资助经费及购置科技资产。

第二十条 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才飞地建设的宏观指导;市科技局负责人才飞地的建设管理和绩效评估,严格履行人才飞地设立、调整和撤销方面职责;市财政局负责及时拨付人才飞地建设所需资金;承建单位定期报送绩效执行情况及财务开支情况。

第六章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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