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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市科学技术局 发布时间:2023-07-20 16:32 字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科技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规范安徽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 科技部关于印发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科技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们修订了《安徽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

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 科技部关于印发〈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9129号)、《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科技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皖财教〔2019113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引导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通过转移支付安排的,支持地方政府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科技改革发展政策、优化区域科技创新环境、提升区域科技创新能力的资金。

第三条 引导资金管理遵循“中央引导、省级统筹,简政放权、激发活力,聚焦重点、突出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分工

第四条 省财政厅主要负责引导资金管理制度制定、预算下达、绩效管理等。具体是:

(一)会同省科技厅制定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实施细则,确定引导资金支持方向;

(二)根据中央财政安排的年度预算资金,审核下达资金;

(三)会同省科技厅开展引导资金绩效评价、监督检查。

第五条 省科技厅主要负责引导资金项目管理、绩效管理工作。具体是:

(一)配合省财政厅制定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实施细则,确定引导资金支持方向;

(二)组织开展项目受理、形式审核、评审论证和立项;

(三)提出项目资金预算安排建议;

(四)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包括绩效目标表,下同);

(五)组织实施项目过程管理、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和验收等工作。

第六条 项目归口管理单位职责:

(一)负责项目的初审和推荐;

(二)负责立项项目的日常管理;

(三)配合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开展引导资金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和验收等工作。

第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职责:

(一)根据引导资金支持方向,组织凝练项目,据实、完整编报项目立项申请材料(包括绩效目标表);

(二)组织项目实施,落实项目实施条件和配套资金;

(三)规范项目资金支出管理,对项目资金专款专用、单独核算;

(四)按要求开展绩效自评,报送绩效自评材料;

(五)主动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三章  支持范围与方式

第八条 引导资金支持以下四个方面:

(一)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主要指聚焦探索未知的科学问题,结合基础研究区域布局,自主设立的旨在开展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的科技计划,如自然科学基金等。

(二)科技创新基地建设。主要指根据本地相关规划等建设的各类省级以上科技创新基地,包括依托大学、科研院所、企业、转制科研机构设立的科技创新基地(含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等),以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产业技术研究院、技术创新中心、新型研发机构等。

(三)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主要指结合本地实际,针对区域重点产业等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活动,包括技术转移机构、人才队伍和技术市场建设,以及公益属性明显、引导带动作用突出、惠及人民群众广泛的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及科技扶贫项目等。

(四)区域创新体系建设。主要指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科技创新中心、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创新型县(市)等区域创新体系建设,重点支持跨区域研发合作和区域内科技型中小企业科技研发活动。

第九条 支持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资金采取公开竞争立项投入方式。支持科技创新基地建设、区域创新体系建设资金采取后补助投入方式。支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资金,采取公开竞争立项、后补助、创投引导等投入方式。

第十条 引导资金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支出,不得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编制内在职人员工资性支出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以及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四章  项目和预算管理

第十一条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按照科技部、财政部的要求,结合国家区域发展战略任务、省科技创新发展规划和年度重点工作发布项目申报通知,征集项目。

第十二条 符合条件的单位经项目归口管理单位推荐,向省科技厅报送项目申请材料,包括项目基本情况、目标任务、绩效目标、资金预算及结构、支持方式、实施期限等内容。

第十三条 省科技厅组织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项目评审、绩效评价等工作,确定拟支持项目;将拟支持项目通过官方网站等媒介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根据公示结果,提出项目资金预算安排建议。省财政厅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转移支付等有关规定下达资金,并抄送财政部安徽监管局。

第十四条 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编制年度引导资金实施方案,包括当年引导资金总体目标和思路、重点任务、项目及资金安排计划、区域绩效目标等,其中重点任务、项目及资金安排计划要加强与国家区域发展战略任务相结合。实施方案随资金分配情况抄送财政部安徽监管局,并报科技部、财政部备案。

第十五条 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在财政部、科技部资金预算下达后30日内,细化下达资金。省科技厅同步下达项目立项计划通知。

第十六条 项目立项计划通知下达后30日内,公开竞争立项资金和区域创新体系建设资金的项目承担单位与省科技厅签订项目任务书,其它资金的项目承担单位填报绩效目标表,任务书和绩效目标表作为项目实施、绩效管理、监督检查和验收的依据。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执行。

第十七条 涉及项目和预算管理、科研设备采购、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等事项,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项目和资金,按照《安徽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62151号)、《关于优化省重点研究与开发计划、省科技重大专项、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等科研资金管理的通知》(皖财教〔2019839号)执行。

(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科技成果转化示范、科技扶贫项目资金,以及区域创新体系建设资金的管理按照《安徽省科技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科技重大专项项目管理办法〉等三个管理办法的通知》(皖科资〔201933号)中的《安徽省重点研究与开发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执行,引导资金统筹用于研发活动的直接费用支出

(三)其它资金按照《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皖办发〔201673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进一步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实施细则的通知》(皖政2018108号)执行,引导资金统筹用于研发活动的直接费用支出。

第十八条 引导资金项目执行期结束后,按以下方式实施验收管理:采取公开竞争立项和区域创新体系建设资金支持项目需组织验收。其中,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项目,按照安徽省自然科学基金有关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执行;其他公开竞争立项和区域创新体系建设资金支持的项目验收,参照安徽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执行。其它项目不再组织项目验收。

第五章  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按照规定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评价,强化绩效结果应用,按规定做好绩效信息公开,提高引导资金使用效益。省科技厅每年牵头组织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引导资金绩效评价,重点考量项目承担单位科技创新能力提升情况、目标任务落实情况以及资金使用绩效等情况,省财政厅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重点绩效评价。省科技厅、省财政厅于每年1231日前向科技部、财政部报送绩效自评报告,并抄送财政部安徽监管局。

第二十条 获得引导资金支持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切实履行法人责任,严格执行国家会计法律法规制度和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规定,规范管理使用资金,自觉接受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建立专项资金管理承诺机制。项目承担单位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申报时应共同签署承诺书,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并对信息虚假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 建立信息公开机制,省科技厅及时公开非涉密项目安排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 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在引导资金使用过程中存在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对严重违规、违纪、违法犯罪的相关责任主体,按程序纳入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记录

第二十四条 各级科技、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引导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相关工作中,存在违反本细则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移送监察机关处理。

 

第六章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省财政厅、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安徽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财教〔2017〕1012号)同时废止。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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